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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簡旻毅
被 告 徐筵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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