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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8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曾賜源
被 告 潘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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