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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8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延滯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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