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106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葛弘俊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
被 告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寧致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依兩造所訂契約第23條第4項約定,如有訴訟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請求移轉該院等語,經核原告提出之購案契約影本,確有其所述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