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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196號
原 告 洪金山
被 告 洪于翔
訴訟代理人 卓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51號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原有債務關係存在,並就被告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嗣原告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74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參與分配後,尚有不足額新臺幣204,253元,爰依上開債務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51號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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