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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巫明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綿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
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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