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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85號
原 告 蔡進來
被 告 蔡政男
訴訟代理人 蔡量
被 告 康萬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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