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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97號
上訴人即原告
暨 反訴被告 蕭文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義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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