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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陳國昭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立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王接傳全體再轉繼承人王碧雲等人之最新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再轉繼承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王立三、王立平、王芳莉、王穎裕、王愛惠、王昭明、王順明、王麗娟、陳茗新、王立仁、王立夫、李王碧玉、王碧媛、王吳素華、王英麗、王英哲、王英智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公示送達之必要並應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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