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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枝即賴裕豊之限定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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