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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1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盛坤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黃盛坤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旭泰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蔣光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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