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補,115,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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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敏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鄭敏秀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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