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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38號
原 告 顏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有利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顏有利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訴之聲明為何?【範例:被告應將門牌號碼xxx之建物,移轉登記所有權(或返還占有)予原告(或第三人)】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請求被告返還或移轉所有權登記之建物全部之歷年來房屋稅籍異動資料、平面圖影本及外觀照片。
五、前開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多少元?並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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