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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69號
原 告 蔡梅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炳煌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二林鎮○○○段000地號、335地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所有權部之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請勿遮掩)。
二、查明欲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係336地號,或335地號,抑或係二者兼具,再依查報結果更正訴之聲明,並計算訴訟金額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用,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本件訴訟標的若包含335地號土地,請敘明權利取得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坐落彰化縣二林鎮○○○段000地號、335地號土地上占用建物如已登記應提出登記簿謄本,如未登記應提出房屋稅籍資料,或說明未能提出之理由。
五、被告莊炳煌、莊尊敬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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