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補,179,2015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居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

二、被告廖居平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