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洪勝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黃金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
二、被告林黃金、謝佳穎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9(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