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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廖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萬益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施萬益、施喜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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