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95號
原 告 蕭進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門牌彰化縣田中鎮○○里○○路○段000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姓名請勿遮掩)及房屋稅籍資料,並計算訴訟金額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用。
二、被告吳宗正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