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補,223,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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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江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地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630元。

二、被告陳春地、陳春金、陳杉、陳木山、陳志松、陳安利、陳宏棋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共有人陳有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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