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補,229,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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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宥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180元。

二、請敘明原告全銜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明後更正當事人資料欄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如不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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