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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合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元
訴訟代理人 陳宏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聯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
二、提出被告金聯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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