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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44號
原 告 陳建宏
原 告 卓春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間請求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27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297,865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已繳納之1,660元,尚應補繳1,5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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