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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9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宋瑞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金榕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芳苑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收件字號103年二地資字第023180號之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
二、被告洪金榕、白傑霖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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