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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李文藝
被 告 政裕木器行即蔡登位
訴訟代理人 康存孝律師
複代理人 康明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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