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司調,161,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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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司調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OO、陳OO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OO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98年7月22日之贈與登記塗銷,返還登記予相對人陳OO名下等語。

經查,本件於105年10月13日由本院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據回覆,是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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