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司調,164,2016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司調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春良、劉京蓉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劉京蓉就相對人洪春良所有之彰化縣○○鄉○街段0000地號及1266地號之土地,於民國(下同)86年7月7日設定新臺幣5,00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等語。

惟經本院於105年11月14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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