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小,106,2016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林銘忠
被 告 蕭宇宏
陳曼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止,按年息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遲延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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