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
被 告 龍立銘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榮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0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