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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小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秀卿即鄭冠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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