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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3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劉重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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