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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小字第1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吳東海
吳偉民
被 告 李進吉
訴訟代理人 李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寄對造:㈠本件車禍事故發生迄今,原告或原請求權人是否有中斷消滅時效之事由及其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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