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小,155,2016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許閔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