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小,156,2016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5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許崇譯
陳怡君
被 告 張水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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