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小,204,2016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20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周沛羚(原名周丰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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