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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24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郭玉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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