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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小字第251號
原 告 曾喬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美華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請返還不當得利,然被黃美華(生前住台中巿北區興進路111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98年10月30日記載死亡之事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
原告於105年8月2日起訴時,被告黃美華既已死亡,揆諸首揭法條,其訴顯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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