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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26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徐宇玟即徐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42元,及自民國95年7月19日起至民國95年7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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