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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2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謝笠姿
蔡弘賓
被 告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75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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