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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9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田泰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94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4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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