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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麗珠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複 代理人 鄭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宏裕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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