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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5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合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檢附被告現住所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年月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雖原告請求本院代為調查,惟無身分證字號及其他可供確認被告身分之關資料,且為私權糾紛,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本院無權亦無從代為查詢,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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