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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蔡素鑾
訴訟代理人 林俊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啓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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