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簡,206,2016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206號
原 告 劉鴻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新等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分配股權利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100元繳納裁判費銀元1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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