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簡,253,2018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253號
原 告 甲女
兼法定代理
人 乙男(甲女之父)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複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黃萬來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當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54號判決提起上訴,該案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茲因上開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上開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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