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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258號
原 告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宏
被 告 林媽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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