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簡,262,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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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262號
原 告 賴炳樺
被 告 彭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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