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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榮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洪翠花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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