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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3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呂承謚
張義育
被 告 劉森政
陳劉年
黃劉雪薇
劉素良
劉邦儀
劉慧婺
劉介華
劉邦慧
劉月玲
劉淑美
劉朝貴
劉芳君
劉月珍
楊吉偉
楊吉俊
劉史培
劉邵昆
劉天庭
楊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至8「彰化縣」之記載,應更正為「南投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至8有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三、次查原告聲請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有誤繕云云,然查原判決附表一並無編號9,核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情形,則聲請人請求本院就此部分為裁定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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