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簡,340,2017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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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秉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錫裕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其餘關於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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