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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世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絨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0,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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